感谢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公示并向全国征求意见。使我有机会依法写下了“请删除第三十四条第(二)(三)款”的意见及其理由,并于2023年9月30日17:00时成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电子文本。因电子文本篇幅有限,未录全稿,现将全稿发表在此,以此向关心者汇报。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二)(三)款原文: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
(三)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
对第三十四条第(二)(三)款的意见:
请删除第三十四条第(二)(三)款。
理由如下:
其一,什么是中华民族精神?既无确定的学理依据,也无可靠的法理依据。众说纷纭,人言人殊,难有准的。张岱年以为中华民族精神集中表现为“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方立天以为主要包括“重德精神”、“务实精神”、“自强精神”、“宽容精神”、“爱国精神”等五个方面;刘纲纪以为主要表现为 “理性精神”、“自由精神”、“求实精神”、“应变精神”四个方面;本文作者罗书华以为“人所不欲,不施于人;我所不欲,勿加于我;崇强悯弱,竞争相亲;开放包容,诚信守规”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它们各有侧重,更不用说在此之外还有种种说法。
其二、中华民族屹立于有世界的东方,数千年风霜铸就了他顶天立地不屈不弯的骨骼,炼就了他博大宽厚、坚强刚毅、生生不息的精神。就算是西方的船坚炮利,也只曾伤我身体发肤,不能损我精神,区区一件服饰,轻轻几点口水又焉能让中华民族受到伤害?衣着随意,言论由己,誉之不喜,毁之无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本来就是中华民族在衣饰言论等方面的基本态度与精神。让人说话,天塌不下来;让人穿衣,地陷不下去。这是文化自信的题中应有之义。以为某件服装,几句闲话就会致中华民族精神与感情受到损害,有将我中华民族视作东亚病夫、孱弱巨婴的倾向,是大谬不然与大不敬。况且,中华民族精神是一种历史存在与无形的精神存在,即便是有人想用服饰言论之类伤害它又如何实施其伤害,又如何能够达到伤害的目的?
其三,“中华民族”是各民族的共同体,是由中国人民构成的抽象名词,其感情厚实鲁棒,挺拔昂扬,不至脆弱敏感到有点风吹草动便幽怨路怒。如果将中华民族落实为具体个人,则同一衣着与言论是否会对接受者产生情感伤害,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接受者的敏感区与敏感度,这势必让公民与执法者都陷入无所适从之中。有些人看到或听到自己不顺眼不顺耳的服装与言论就感到自己的“民族感情”受到伤害,有些人听到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言论就觉受伤,有人即便在听到表扬时也会以为对方是在暗讽因而受伤;反过来,要让这些人顺眼顺耳情感不受伤,那些穿衣者说话者的情感又将受伤。此为无法解决的悖论。
其四,凡所“损害”,必可分辨其损害程度,反过来,如果看不到其损害的程度,也就难说其存在“损害”。比如对身体的伤害,则有轻微伤、轻伤、重伤且各有分级,法律也将依此定罪。假如中华民族精神与感情真的可能被个别人的衣饰言论所“损害”,那么,以什么实体与事实来分辨这种损害的程度是轻微损害、轻损害还是重损害,并以此为依据来对侵害者确定罪罚?本条例第五条明言:“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其五,个人的服装、标志、物品、言论是否可以作为定罚的依据?众所周知,现代法律无论定罪定罚,均是论迹不论心,惩罚的都是罪“行”与罚“行”,是已经“着手”“实施”的行为。除具行动、预备色彩的犯罪计划的言论或污辱人格与名誉的言论外,服饰、符号、言论都只是思想、情感而不是“行动”“着手”与“实施”,无法入罪入罚。如果这些尚未成“行”可作多种解释的符号与言论可以作为定罪根据,就有产生文字狱、言论狱、服饰狱、标志狱、物品狱的危险。
其六,假定服饰、标志、物品、言论果然具有“伤害”民族精神与感情的神奇力量,那么,在无以数计的服饰、标志、物品、言论之中,如何来分辨出哪些具有这种神奇力量?西装、皮鞋、中山装、T恤、内裤、警察制服,乃至于所有棉麻皮以外的服装,多是从国外传入或包含外国元素,如何来确定哪些衣饰要被罚?可乐、麦当劳、肯得基、进口食品,钢筋水泥房屋,汽车、火车、飞机,电灯、手机、电脑,进口物品与部件,数学、物理、化学、外语、西医、外资,也同样如此,无法保证它们不会让有些人的“民族感情”受到伤害。反过来,日本和服又恰恰与汉服有不解之缘,那么,日本和服是否算是会伤害感情的服饰?可见要将有害的与无害的前衣着物品作出分别十分困难。
其七,如上所说,分别有害与无害衣着等,判断中华民族精神与感情是否受到伤害,对于专家学者来说都是相当困难、存在争议的事情,要由基层民警与执法者来完成这样高难度任务,其结果必然是为难警察,激化警民矛盾,触发群众斗群众,中国人斗中国人。本条例第一条曰:“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这样的结果显然与本法的宗旨相违背。想当年,国家主席夫人王光美访问缅甸时佩戴项链,回国后被强求戴上几大串乒乓球串被示众与批斗。这种条例的颁行,有可能诱发类似悲剧的重演。西安U型锁事件,苏州COSPLAY事件,高铁锁喉女事件,2023年9月28日湖州奥特曼事件,都显示这种担心并不是危言耸听。

其八,如果服饰物品(尤其是其中包含他国文化的服饰物品)将会对当地民族精神与感情产生伤害,为了减轻这种可能的伤害,最好的方法就是将所有包含国外元素的服饰、物品完全拒之门外,这可能将助长闭关锁国、排外拒外心态。
其九,排外拒外心态,与国家的中华优秀文化海外传播政策直接矛盾。“已所不欲,不施于人”,既然我们将外来资金、物品与文化视为潜在的伤害,,当然也不宜让我国的资金、物品与文化外传去“伤害”他国人民。
其十,排外拒外心态,与国家对国外人士热爱中国文化的宣传与肯定也南辕北辙。既然我们对国外人士欢迎中国文化持肯定态度,将心比心,国外文化在国内的传播当然也应该受到欢迎。昨天中秋节,美国总统拜登祝愿华人节日快乐,就得到国人的赞赏。

其十一,法律是最低的也是更为清晰的道德标准,应该以是否伤害对方人身/政权、财产、人格/国格的行为作为入法底线,在此基线上尽可能求同存异,和而不同。热爱国家、维护民族权益,当然值得肯定,但是需要法律、道德、文化教育各个领域的共同努力。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文化教育的归文化教育,各司其职。
其十二、有关民族精神、民族感情,当务之急是让更多国民正确理解爱国主义的精髓。要让更多国民知道爱国主义本质是为国家为社会为人民多作实际贡献,它们主要包括:提高自己的认知水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尊重他人的意愿与自由,力所能及地为需要的人提供帮助;尽力创造精神财富、物质财富、就业机会,提高自己的收入,同时也多向国家交税;爱国不是空喊口号;除非在阻止侵害身体、财产或人格事件的发生与继续的情境下,非执法人员无权以强制手段干涉他人言行自由。
转载自久章智能(微信公众号,久章智能于 2023-11-13 转载),内容保持原貌,版权归原作者及原账号所有。阅读原文 ↗